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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保护公益诉讼中(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时效)

2024-10-13      浏览:59

环境行政诉讼公益环境诉讼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1、环境行政诉讼公益环境诉讼两者的区别有,诉讼的主体不同、以及还有诉讼的方式不同、再者就是所要缴纳的诉讼费用不同、最后还有所救济的方式也是不同的,这都是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

2、法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3、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最直观的差别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4、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为提出诉讼的主体不同、提出诉讼请求之前是否需要有诉前程序不同等。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环境行政机关、环境组织才可以提出,而只要是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1、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232条,当中明确规定,侵权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故意的污染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情况之下,是有权请求进行相对性的赔偿的。

2、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惩罚性赔偿是专门赋予消协组织及其公益诉讼的,和以往理解的侵权赔偿有所不同。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3、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1、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管辖是,污染环境的发生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并且污染环境诉讼的,一般是由被告进行举证的,被告一般是围绕自己的行为不可以导致环境污染进行举证。

2、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公益诉讼一般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诉讼类型主要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时,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诉讼,都需要提交起诉状。

5、律师解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6、法律分析: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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